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人发[1996]118号”文(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明确规定: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二、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 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 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 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四、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案 函,原单位接到调档案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 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 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 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七、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辞职后的待遇

  1、辞职后一年内有全民单位、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有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接收的,凭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转手续,保留原身份。

  2、辞职后一年内应聘到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并愿意委托人才事务所管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凭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聘用意见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管理手续。托管后保留原身份。

  3、辞职后没有接收单位或聘用单位而待业的,其档案可暂时存放于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辞职过一年仍未找到接收单位或聘用单位的其原有身份将不再被保留。

哪些人应办理人事关系托管

  凡应聘到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境外企业驻华机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军队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不具备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条件的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委托佛山市人才事务所管理其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档案。   

  有上述单位同意聘用或自行开办上述企业,原所在单位同意调出或同意辞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托管人事关系可亨受的待遇

  1、保留原有的身份、工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

  2、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手续。

  3、出具出国(境)政审意见,协助办理赴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通行证。

  4、办理重新进入全民所有单位和跨市、县(区)的调动手续。

在职人才调动有关规定

  1、在本市两区与市直企业之间流动或解决夫妻分居流动的,原则上随报随办。禅城区的在职人才交流到市直事业单位或外地人才交流到市直单位的每月审批二至三次。

  2、外地人才交流到本市,除专业对口外,要求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年龄一般分别不超过32岁、45岁、50岁。

毕业生推荐、就业有关规定

  1、鼓励国有(集体)企业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挖掘潜力,从稳定大局出发,多 接收市区生源毕业生。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接受市区生源毕业生,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可相 应增加编制名额。

  2、毕业生原则上按专业对口安排就业。对暂时难于对口安排的毕业生,可安排到专业相近的 岗位就业。   

  3、委托代培毕业生,应由委托代培单位安排相应工作。

  4、广开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外资、联营、民营企业或乡镇用人单位就业。到上述单位就 业的毕业生,其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事务所管理,与到全民集体单位就业的毕生一样 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认定、社会保险及日后的交流调动等手续。   

  5、鼓励毕业生以自办或联办个体、民营等企业的形式自行就业。凡申办个体、民营企业的毕 业生,可凭市人才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出具的自行就业证明和《毕业证书》 到工商、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等手续。自行就业的毕业生,市人事局在两年内保持其毕业派遣资 格。

  6、大专及以下学历、当年就业难度较大的毕业生可继续报考各类成人高等院校。继续就读的 毕业生,可凭《入学通知书》将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档案交由市人才中心保管,待其完成新的 学业后,由市人才中心按其最高学历推荐就业。

  7、按照“地区负责生源,行业负责专业”的原则,市人才中心、石湾区和城区人事局按 既定分工,共同负责市区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市直经委、教委、交委、建委、贸易委、外经 委、农委、计委、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业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安置就业。

  8、中央、省和外地驻禅单位,与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一样,必须承担安置以市人事局名义推 荐的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任务。上述单位需要毕业生,应首先在我市生源中选用,如我市无所需 专业毕业生,经市人才中心同意方可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

  9、为妥善解决好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市人才中心按一 定的性别比例推荐的女毕业生。

  10、我市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接受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外地生源,如个别确因调剂专业等特殊原 因需接受外地生源的,必须接收、消化相应数量的本地生源毕业生。

  11、毕业生要确立适当的就业期望值,服从各级组织的推荐、安置,到基层去,到经济建设 的第一线去。凡经市人才中心推荐了就业岗位,而毕业生本人不服从的,视为自行就业。

  1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既要加强对毕业生工作的调控管理,又要热情为毕 业生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13、各级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今年的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主要领 导要亲自过问并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毕业生推荐就业中的困难,确保本市生源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的 顺利完成。

佛山市优化人才环境新政策

  一、取消人才准入限制:取消人才入户指标卡,引进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和企业紧缺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不受入户指标限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本 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不受增人指标、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企业引进本科以上学历 、紧缺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不受限制。

  二、放宽人才流动限制:放宽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年龄限制,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男55岁以 下、女50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均可调入。建立人事立户制度 ,只要在佛山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和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有人 才引进权,可以直接到人才中心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允许毕业生见习期在本市内流动,见习期连 续计算。非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随报随办。

  三、取消非公有制单位用人限制:设立街道办事处人才集体户,凡辖区内不符合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人才,户口落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集体户,计划生育由用人单位负责。允许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

  四、放宽人才职称评定限制: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留学5年内回国的,可连续计算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人事关系尚未调入但在我市受聘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职称评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向人事部门申报职称评审和职称认定。

  五、扩大人才政策受惠面:实施工资外津贴的范围放宽到在市直纳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市直以外单位调入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特殊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夫妇双方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同时调入 市直单位,业绩突出的一方可享受工资外津贴。调入市直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等单位或紧缺专业、学科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地市级二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享受工资外津贴。应聘到事直企业单位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连续应聘1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工资外津贴。

广东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的精神,为使我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与我省实施人才战略、科教兴粤战略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省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重视推荐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身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程序

  (一)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人选控制指标数和我省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分布情况,下达各地级市、各部门的推荐人选指标数。

  (二)各地级市人事局和省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推荐过程中,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推荐材料:

  1、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

  2、推荐单位填写被推荐人《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每人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及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印章。

  3、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经专家投票后,按得票数排出名次。

  (六)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和省科技厅,根据选拔条件和人事部下达给我省的当年控制指标数,对专家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初定上报人选。

  (七)省人事厅将初定上报人选通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有关人选的基本情况转发给人选所在基层单位,并监督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广泛听取意见。推荐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含同意意见)组织核实后,函报省人事厅。

  (八)省人事厅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再商有关部门确定上报人选,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呈送人事部审核和国务院审批。

  (九)广州、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人事部。

五、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人选质量。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和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头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拼搏奉献。

  (三)省人事厅要建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据库,跟踪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和生活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市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优化人才环境新政策的通知》(佛府办【2001】82号)精神,扩大人才政策的受惠面,增创我市培养、引进和使用人才的新优势,现对市直单位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工资外津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工资外津贴、安家补助费的范围放宽到在市直纳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从市直以外单位调入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特殊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夫妇双方均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调入市直单位工作的,业绩突出一方可按特殊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待遇。

  三、调入市直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或紧缺专业、学科或获地市级二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三名)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特殊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待遇。

  四、应聘到市直企事业单位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应聘一个月以上的,可参照佛发【1999】12号文件规定,申领工资外津贴,但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关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聘书,津贴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年度发给。

  五、调入市直党政群机关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和安家补助费由市财政解决。

  六、工资外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以核准高层次人才的时间为准。

  七、高层次人才领取第二、三年度工资外津贴,必须提交上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度考核鉴定表)。在年度考核中,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当年不能享受工资外津贴。

  八、上述人员申领工资外津贴的程序按佛办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办理。

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加快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留学人才是:

   (一)前往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佛山市及所属各区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引进办)具体负责留学人才的联络推介、接待咨询、资格审核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到本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应聘到本市驻国(境)外机构、企业工作;

   (三)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

   (四)以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入股或以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合办各类企业;

   (五)与本市单位开展科研合作,或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境)内外开展科研、技术活动;

   (六)到本市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才到佛山工作、创业,除需向市或区引进办填报《佛山市留学人才审核表》和提供本人护照外,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驻所留学国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还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境)前最高学历证书。属第二条第二款的人员还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境)外学习、工作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和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以及所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需办理就业手续、社保关系的留学人才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持有重大科研成果和本市产业发展急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到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留学人才,可免费委托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七条 机关和控编事业单位需录(聘)用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按先进后减原则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人、增资指标。

  实行行政职级工资制度的单位,需任(聘)用留学人才但职数已满的,用人单位可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增加职数。

  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参加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竞争时,其在国(境)外的任职经历,可视为国内任职经历。

  第八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出国前工龄和国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及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到佛山工作,其出国前工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和留学人才按有关缴费规定缴纳。留学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留学人才申报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市、区职称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或评审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才在国(境)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出国前户籍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有意来佛山工作的,可实行先入户后就业。户籍在本市的留学人才如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其人事档案免费由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留学人才随归、随调、随迁配偶及成年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接收留学人才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有困难的由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协助推荐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可免费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职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一条 在佛山短期工作的留学人才,可凭市或区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才短期工作证》或《人才特聘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并根据聘任期限和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到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工作,可实行“聘员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和津贴。 第十四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经市或区引进办证明,可按国家规定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配偶或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佛山工作、创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全部按规定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来佛山工作、创业的留学人才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到所在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才,其子女需要入读中、小学的,凭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市或区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 3年内参加中考的,享有加分优惠。

第四章 创业待遇

  第十八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业,凭本人的中国护照或外国(境外)护照和市或区引进办的证明,可相应注册为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低至1000美元。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一年内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逐步到位。兴办合资、合作经济实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人才来佛山创办企业,注册为内资企业的,从事科技、技术研究、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第十九条 佛山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应设立功能完善的留学人才创业园。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内租用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给予3年租金优惠,需购地自建厂房或购买厂房创业的,给予地价或房价优惠。

  第二十条 留学人才带高新技术项目进入我市各工业园或镇创办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由工业园或镇报所在地区政府,给予创业资助经费10万元人民币,所办企业启动资金仍有较大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市或区科技发展金的资助。企业所需用地、用房由所在工业园、镇以最优惠价格提供,或免购置生产用房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才在我市工业园创办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属下检测机构进行科研项目检测的费用,经市或区引进办核准,可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费用按所在工业园从市或区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佛山创办的企业,其外资出资比例达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留学人才在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自被认定之日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学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进口科研开发所需的样品、样机、仪器、设备、配件和原料、化学试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验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各类经济实体可设立引进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其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才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民营企业的,其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股东一方涉及公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才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的,所需申请费用由市知识产权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时可在专利转让取得净收入中提取约40%用于奖励发明人;如许可他人实施的,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约5%奖励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才在本市工作、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参与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后,单位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其报酬;

   (二)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由受益单位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其报酬。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才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重大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数额作为其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佛山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申报本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励,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参评各级政府设立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奖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形成开放协调的人才智力引进机制,增创人才优势,为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人才准入限制

  1、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人才,在我市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实行先入户后就业的办法,按本人意愿迁入我市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

  2、我市企事业单位需要聘用经试用合格、具有真才实学的各类人才,经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对已应聘来佛山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文艺表演、体育竞技专长的市外农村户口人才,也可直接入户佛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3、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机构必须按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人才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才入户或向入户人才收取抵押金。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4、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经考核合格的紧缺人才,其人事档案暂时难以转出,但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建立聘用关系并为其补充人事档案材料,市或区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公安等部门协助理顺人事、社保、户籍等关系;其户籍暂时不能迁入佛山的,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先办理人才聘用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5、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不受工作、入户地点的限制,选择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6、积极实施人才柔性引进办法。对拥有科研学术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人才,除正式调入外,可通过项目合作、创办或租赁企业、参与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和兼职、临时聘用、借用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兼职、临时聘用、借用的人才,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申领《人才特聘证》并享受相应待遇。

  7、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聘用暂不转入人事关系和户籍的紧缺人才,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人才特聘证》后,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标准核拨经费,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应待遇。

  8、领取《人才特聘证》的人才,免办就业手续;可申办港澳通行证、驾驶证(有境外驾照在佛山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内驾驶证);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可受聘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

三、大力引进重点人才

  9、围绕建设产业强市,重点引进具有技术创新、科研开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掌握先进生产工艺的高级技能人才。

  10、围绕建设文化名城和整合发展高等教育资源,重点引进高水平的文化、体育专业人才和高等教育管理、科研、教学人才。

  11、围绕建设组团式现代化大城市,重点引进城市规划、建设及现代公共行政管理人才。

  12、围绕优先发展行业,重点引进各类高层次经营管理、营销策划、资本运营及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四、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国(境)外人才智力

  13、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国(境)外留学人才以及港澳地区专业人才。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国(境)外留学人才提供代办人事关系、户籍迁移及子女转学等服务。

  14、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本科学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其配偶需随调但无法同步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迁入户,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职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15、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如编制已满,可按先进后减的原则向有关部门申请增人、增资指标。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员制”。

  16、引进外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量才聘用,经市或区政府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后,享受相关待遇。

  17、企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一般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18、扩大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范围。对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在聘人才,给予2年工资外津贴及住房补贴,每人每年共6000元,所需经费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人才载体建设

  19、打造产业优势。运用先进技术、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支柱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优势产业群,为人才提供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加快培育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和名牌企业、名牌产品,以优势企业、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产品吸引人才。

  20、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按照产业分布特点,高起点、高水平做强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积极引入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企业以及国内的大企业集团、上规模上档次的民营企业到工业园区投资发展,使工业园区成为我市人才的集聚中心。

  21、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政府要加大扶持的力度,完善创业园功能配置,组建专门服务队伍,提供高效服务。建立和引入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人员的技术开发提供风险资金扶持。

  22、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增加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投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以上启动经费,市政府另外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对博士后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科技部门予以优先立项,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用人单位至少要按1:1的比例予以科研经费配套。

  23、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我市支柱产业和专业镇发展要求,政府要逐步扶持建立一批国家、省级技术研发中心,聚集一批具有研发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由市或区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相应给予资助。

六、提高人才智力引进服务效率

  24、年缴税额千万元以上、建立了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可自行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25、广开渠道引进人才,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高校较集中的城市举办专场招聘会,适时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外和港澳地区招聘高层次人才。要与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国外人才中介机构和华侨华人团体建立合作关系,畅通留学生及海外人才智力的引进渠道。

  26、加快全市人才供求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珠三角联合人才网”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相连接,建立长期的人才供求信息合作通道。完善人才市场网络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快捷的人才信息服务。

  27、根据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供求状况,按照实用性、指导性、适度超前性原则,制订《佛山市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定期发布制度,指导全市人才引进与就业工作。 28、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智力成果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储存国内外先进科研成果,组织评估筛选,对适合在我市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介,并提供咨询服务。

  本意见由佛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把我市建成最适宜各类人才创业、工作的集聚地,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人才发展空间

  1、扩大机关干部的选拔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补充中层领导干部时,要逐步打破部门、单位限制,允许全市其它部门、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参与竞争、选拔。部分职位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外地人才和境外留学人才进行公开选拔。

  2、放宽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条件。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和年龄限制,其中参加市直机关工作部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的具有硕士学位人才的工作年限视同副主任科员任职年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主任科员任职年限。

  3、改革机关单位的用人方式。对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所需的高级专业人才和辅助性岗位所需的专门人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

二、建立以人才资本价值实现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

  4、建立职责、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机关薪酬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党政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考核奖金制度、不断完善地方岗位津贴制度,适当拉开同一职务不同任职年限人员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务员收入增长机制。

  5、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要重实绩、重贡献,收入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对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较多和高级人才相对较集中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可适当补充相关经费。

  6、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收入要与其责任、风险、业绩及企业效益直接挂钩。鼓励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按任务、岗位、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人才、知识的市场价值,以岗位的技术含量、关键程度、贡献大小、效率高低等指标合理划分岗位等级,以岗定薪。

三、促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7、探索和鼓励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把知识、管理、专利、商标、科技发明和原创科研成果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转化为货币或股权,实行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奖励红股或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民营企业的,作价金额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股东一方涉及公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可从该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约25%奖励给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8、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商业秘密、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它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获取合理报酬。用人单位要规范人才的兼职活动,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人才信用档案。

四、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9、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有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人才奖励措施,及时奖励在科研、生产、教学、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人才实行预期奖励办法。在聘用期内,单位每年为人才储存一定额度的奖金或股份,聘用期满后考核兑现。
  
  10、设立“佛山市优秀人才奖”。“佛山市优秀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至20名优秀人才。评选对象主要是: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奖项的主要人员;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引进技术、智力和培养人才,推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佛山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类人才。市政府对每位获奖人才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11、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企业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参照此比例一次性奖励实施转化的有功人员;属于高新技术项目转化的,提取比例可适当增加;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从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奖励。

五、实行人才创业资助

  12、资助高新技术项目持有人创业。高新技术项目持有人在我市创办企业时,根据该项目的高新技术含量、所处行业水平、投资额度大小,由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予10—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其中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市政府再按区政府资助额度的50%给予项目启动经费。

六、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措施

  13、建立优秀人才带薪学习制度。结合我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约50名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跨国公司、科研院所脱产进修或培训3个月至1年。

  14、鼓励人才根据岗位需要或我市人才需求实行自我提升。在职人才脱产自费到国内外高校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期不超过3年,经批准可作为公派形式办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保留职务1年,保留公职3年,学习期间不享受单位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派自费形式学习2年以上或辞职人员学成回来可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才,申请到国(境)外高校或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半年以下的短期培训学习,经批准可按公派带薪方式办理,其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往返交通费自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选派或公派自费形式学习一年以上,学习期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员制的办法补充工作人员。

七、完善人才保障措施

  15、落实人才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聘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参加商业保险,逐步缩小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障的差别。

  16、实行人才困难补助办法。对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因意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必要的社会救助基础上,由市或区政府根据其本人申请及核实的困难程度,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适当的困难补助。

  17、完善人才住房补助办法。对进入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即可申领住房补助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住房奖励资金,给有贡献的人才提供购房贷款贴息或奖励购房款。

  18、建立高级人才定期疗养体检制度。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高级人才,每年安排疗养体检一次。

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19、建立重在群众认可的党政人才评价机制。党政人才考核要逐步引入量化考核指标,突出绩效考核,建立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5年内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以上且2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参加处、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或公推、公选时,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年龄限制。

  20、建立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完善能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和综合能力等指标的评价体系,开发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考核测评技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科学考核和评价。

  21、 建立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克服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打破部门、身份、学历限制,突出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拓展新的专业技术评审领域,为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立项、科技奖项或有突出业绩的人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要求。   22、建立重在体现职业知识、能力、业绩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健全技能人才考评体系和考评制度,技能等级资格评审要突出以能力、业绩为主。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实行自愿报名、公开考试、考评结合、评聘分开、双轨运行的社会化管理原则。 九、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

  23、建立由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本意见由佛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